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关于开展工艺美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_集团公告_集团新闻_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集团新闻 > 集团公告 >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关于开展工艺美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6号)要求,根据我市工艺美术专业发展现状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决定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单位范围。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开展。
(二)人员范围。在上述单位主要岗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资格,并受聘担任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首次评审申报人员范围为截至2018年12月21日在职在岗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政策
(一)评审条件。按《天津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渤轻办字〔2018〕17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组建天津市工艺美术专业正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正高级评委会”),负责工艺美术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市工艺美术正高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评价方式。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采取成果展示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
(四)评审数额。试点期间,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申报人员推荐数额暂不受限制,事业单位需在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五)评审材料。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评审材料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相关表格可从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官网(http://www.bhqgtz.com/)下载。
三、评审安排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按我市现行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一)推荐(12月21日—12月31日)。各单位按照报评程序,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推荐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18年底。
(二)呈报(2019年1月2日—1月3日)。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展示的作品成果报送市工艺美术正高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三)评审(2019年1月10日前完成)。召开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会议,市工艺美术正高级评委会按照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
八、相关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把关,密切合作,做好申报及评审材料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8年12月21日
 
 
联 系 人: 曹晓静       联系电话: 28357756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8号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316室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天津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已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
                                2018年12月21日
 
天津市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激励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艺水平和创新能力,选拔和培养高层次工艺美术专业优秀人才,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工业产品外观、包装装潢、环境艺术、广告策划、视觉传达艺术、数码艺术、服装设计、工艺品雕塑雕刻、特种及传统工艺美术等岗位上从事工艺美术研究、设计、制作、技艺指导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条件均可申报。
第四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突出的艺术成就;技艺精湛,自成风格;
(三)具有较高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研究、创作、设计任务、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
(四)在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且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 具有工艺美术类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6年;
(二) 具有大专学历,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满7年,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25年。
第六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在专业工作经历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入选参加2次以上国家级的专业展览,或者入选参加3次以上省部级的专业展览;
(二)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有2件以上被省部级以上有关专业单位收藏;
(三)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专利4项以上。
 第七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在工作业绩成果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为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金奖(一等奖,下同)3项及以上;
(三)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金奖2项、银奖(二等奖)2项及以上;
(四)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金奖2项、省部级金奖3项及以上;
(五)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主持并参与设计制作具有重大影响的设计项目,获国家级奖项2项或省部级奖项3项;
(六)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七)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美术领域)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方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及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期刊发表,或提供论文查重报告并经不少于两名行业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价值;
(三)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等专业文章2篇及以上。
第九条  参加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期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报送评审材料明细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4纸正反打印;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16份,A3纸打印;
3、《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卡片》: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后近5年的,申报当年资历刚满年限的,需有当年的考绩卡片,A4纸正反打印;
4、展示的作品、个人作品集及单位证明;
5、《业绩综述》:1份,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6、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著作、论文等原件、复印件;
7、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8、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9、聘任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聘书或文件原件、复印件; 10、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利、技术报告或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须填写完整,并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12、委托代评信 。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